盖茨与保罗·艾伦在1975年创办微软。围绕个人电脑建立软件公司,使他的创业案例具有平台性:软件业务不必局限于一家工厂生产的机器。1999年,美国法院认定微软在兼容英特尔的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拥有垄断力量。这是针对公司的司法事实认定,不是对盖茨个人的刑事定罪,也不能省略市场范围。
他排第二,高于福特,因为可适配不同硬件的软件平台在我们的标准中更有经营延展性。与乔布斯最后比较时,我们偏向产品整体体验,而非平台覆盖面,所以把第一留给乔布斯。这不是认定盖茨不重视用户,也不是用创始人的慈善名声代替企业经营评价;两人的强项本来不同。
如果你认为跨越许多制造商的软件使用更重要,把盖茨排第一有充分理由。这个反对意见并不需要否认苹果产品的价值,只需改变最后一项优先标准。同时,平台规模大不能让维护这种规模的方式退出讨论。微软的公司历史与法院资料一起阅读,比单靠一方的成功叙事更能说明为什么成绩、竞争方式和社会影响应当放在同一个评价框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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