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逊签署1964年《民权法案》和1965年《投票权法案》,把平等原则变成更有力的联邦保障。与此同时,他扩大越南战争,是政治遗产中的严重失败。第四名因此是名单中最有争议的选择:给予权利立法很高评价,不意味着对战争的伤害轻描淡写。
我们把这些公民权利进展放在西奥多·罗斯福的改革之前,因为能落实的权利保护,比领导风格或改革雄心更直接契合首要标准。法律并非靠总统一个人产生,但总统签署并推动的制度变化,仍可作为任内表现来比较。评价功劳时,也不应抹去其他参与者。
富兰克林·罗斯福凭应对更广泛的国家与全球危机排在前面。如果你首先要求总统避免灾难性战争,约翰逊理应降得更低。这是一个有事实依据、也有价值取舍的强烈反例。我们的第四名并不宣称两项法律能抵偿一场战争,而是公开说明为什么权利进展在此次排序中获得很高权重,以及为什么这份排序值得反对。
来源: 美国国家档案馆 · 投票权法案 · 弗吉尼亚大学米勒中心 · 传记与任期.
